202013.12
與精神障礙者的對話:從三個專業領域來談精神疾病(2013)
與精神障礙者的對話:從三個專業領域來談精神疾病 /主任林正鄆
「精神病患都是瘋瘋癲癲、胡言亂語、手足舞蹈的?」
「精神病患都是具有暴力傾向、隨時會有傷害別人的可能性?」
「精神病是不會痊癒的?」
「得到精神病是件羞恥的事情?」
壹、前言
談到精神病患,一般人常會直接聯想到「不定時炸彈」、「可怕的」、「危險的」、「反社會」、「具攻擊性的」等等。精神疾病包括多種類,如: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c)、躁鬱症(manic-depressive disorders)、妄想症(paranoid disorders)、精神官能症(neurosis)、強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恐慌症(panic disorders)、解離症(dissociative disorders)等等。精神疾病並非傳染病,也不可能從學習中得到,其成因主要包括生理及遺傳、心理、社會及環境等因素,大部分的個案都是此三個因素交互影響而造成的。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第2季全台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有12萬789人,而臺北市地區則有1萬4,471人,約佔11.9%(內政部,2013)。
時至今日,新聞媒體報導不再侷限於平面媒體(報紙及雜誌),科技化產品的快速發展,讓電子媒體新聞能夠在短時間內傳到社會大眾手中,加以現代化社會步調快速,許多人僅是瀏覽標題而未去好好地閱讀思考報導內容,以致對某些社會議題或案件呈現出「先入為主」或「以偏概全」的觀念,王美珍(2004)的研究發現:媒體於精神病的烙印表現多半於將精神病呈現為一種危險而暴力的形象,並往往只強調精神病的負面議題、形象,而缺少平衡、正面的報導主題、語氣與態度。新聞媒體針對精神病患多呈現負面的報導內容,如:精神病患自傷或傷人,這些新聞報導不僅增加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的恐懼,也使得他們重返社區的路途更加困難遙遠,由此可見,臺灣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者多持有一種「預設」的危險和暴力立場看待,許多研究皆顯示: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的觀感多來自媒體傳播的結果。如此固著的思考與經驗造成精神病患在現實生活中受到了歧視與社會排除,故汙名化的議題處理為首要之務。
貳、是代名詞還是另類社會標籤?
現實生活中,我們常會對某些事情作直接的聯想,而且這種聯想是再自然不過的部分,如當人們聽到有人介紹自己是醫學系畢業的,就會爭相前去詢問有關身體疼痛的問題,又如當我們介紹自己是從事社會工作領域服務,通常所得到的答案就是:「你們一定很有愛心和耐心。」但大多數人並未意識到這樣的自然反應背後蘊藏著怎樣的危機?
人們一旦被冠上精神疾病的標籤後,其所有的思考與行為舉動都將會被解讀為「精神病患」的模式,也認定他∕她在這個社會中的位置缺席了。例如:當一位家長發現自己的孩子有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s,ADHD),於是孩子任何的無理取鬧、亂跑亂跳都直接歸咎於過動症的原因。精神病患會出現行為舉止異常的原因很多,包括:遺傳、頭部受傷、生活壓力、藥物濫用、偏執狂熱、創傷壓力事件等等;某些重症的精神病患者其現實生活與語言行為明顯脫節,無法正常生活、學習與工作,多數輕症的精神病患者,只要在固定的就醫回診、規律服藥地控制下,其實可以和一般人一樣有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替他們貼上負面標籤,認為他們是社會依賴的一群,長期的負面社會觀感會造成精神病患有「習得的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
人群服務領域總習慣針對所服務的對象另取一個稱號,用來代替病症名稱,如:愛滋感染者取名為「帕提斯」(Positive)、精神病患者則取為「奇夢子」,另一方面,又極力向社會大眾倡導要接納關懷這些族群,把這些病患當作一般人看待,讓他們同樣擁有工作權與基本權益,但從另個角度去思考,這樣的稱呼究竟是否有其實質助益?抑或反倒是把他們從社會大眾區隔開來,為他們貼上一個牢不可破的標籤,即使外界沒有用異樣的眼光去看待他們,這些病患自己則會深深內化這些標籤意義,認定自己就是個生病的人。
現今社會步調匆忙,加以電子科技發達,人們已經習慣用部分特徵去概括整體,這樣的思考模式並沒有所謂的對錯,它的確能夠幫助人們節省時間、加速思考的速度,如此將會「刻板印象」(stereotype)和偏見「prejudice」扯上關聯,在日常生活雖可能會造成一些誤會,但若套用在診斷精神疾病患者時,將會產生難以想像的後果。在社會心理學有一個名詞叫做汙名化(Stigmatization),意即人們會將某些特定族群貼上標籤,概括地認為這些族群就是這樣的人們,進而減少去認識其他方面的可能性,或者也不再去瞭解同一族群內的差異性。
參、媒體報導下的社會現象
新聞通常與日常生活直接有關連,部分也強調帶有偏差性、衝突性、威脅性的事件,特別是跟名人、性、暴力、金錢、權力有關的犯罪、腐敗、醜聞、緋聞,甚至是人性悲劇、苦難遭遇等等(林思平,2008)。相較於新聞報導對政治社會等公眾事務的關注,一般的新聞媒體重點反倒是名人軼事、緋聞事件、大眾娛樂或社會案件,主要以滿足社會大眾個人的需求為主,也因此,這些以娛樂性和聳動性為主題來吸引讀者的報導,其內容時常涉及私密領域、訴諸感官、具偷窺功用,甚至威脅到社會秩序與道德價值,更時常對某些特定族群造成嚴重的負面聲譽和傷害性,如:精神病患、遊民、愛滋病患等,值得我們去關注與瞭解。
在社會議題和社會真相(特別是犯罪與疾病)的層次,新聞閱讀者認為赤裸的真相報導最讓人震驚,加上聳動的圖片傳達效果,更加滿足了人們內心的偷窺與好奇心,但相對地,卻造成某些人的遺憾與傷害,這樣的新聞報導時常是具有爭議性的,因為拿別人的生命和缺憾來作為經驗交換,是一種缺乏道德適切性的作法。當中另牽涉到「權力」的議題,即是所謂的「專業霸權」概念論述,在我們的社會文化裡許多弱勢族群都是缺乏社會權力的一群,不管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皆是,只能任由主流意識型態的媒體來作主導,若是新聞媒體未能具備正確的觀點,就容易使被報導對象淪為受害者的形象。
往往媒體在罪犯還沒有證實為精神病患時,便以「疑似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異常」等字眼來稱之,而此類情況常常是並沒有訪問到當事人,而是由街坊鄰居或路人採訪所得到的結論,如此將強化精神病患等同於罪犯的刻板印象,事實上後續的情節演變民眾也許不再關切,只停留在最初的新聞標題上,精神疾病患者就此背負著一個莫須有的罪名。此外,對於曾經罹患過精神疾病的人們,只要一有違反社會秩序或破壞傷害的行為出現,新聞媒體很容易就直接把事件跟疾病作連結,這無疑對精神病患是一大打擊!
肆、慢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界定與汙名化
民國96年修正的精神衛生法將精神疾病界定為:「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精神病患常見的情緒反應包括:因動作緩慢或身體不自主抖動而害怕人相處、低自信而顯得退縮、功能退化而呈現低自尊、容易產生壓力且出現不耐煩與抗拒的情形…等等。
「汙名」(stigma)指當違背社會正常的標準時,會被貼上的一種記號,這種記號會造成被社會大眾所排斥,Link和Phelan則認為所謂的汙名是指在有權力的人們執行之下,某些族群被分類、貼上標籤、連結到不好的特質,以致於和他人有所區隔,因此感受到地位降低和歧視(引自周志玉,2005)。因此,對精神病患這樣的負面標籤與偏誤觀感,對他們的影響更甚於疾病本身,其所延伸出來的就是拒絕、隔離、逃避、脅迫等等的不適當行為,例如:雇主拒絕給精神障礙者就業機會、社區設立精神康復之家受到阻撓。
此外,精神疾病患者也可能因為社會的影響而產生自我汙名(self-stigmatization),因為這些病患被迫接受來自外界的刻板印象與負面標籤,進而相信自己是有問題的人物、隨時可能情緒失控或爆發、自己無法承擔責任壓力…等等,長期下來,造成精神疾病患者的無力感與退縮,他們也從社會大眾的眼光來看待自己的無能,此可從顧里(Cooley)的「鏡中自我」(looking-glass self)理論作印證。
伍、從各專業的觀點來看精神疾病議題
一、精神醫療:
精神病屬於長期病患,治療過程較長,但大多數患者只需在精神科門診接受治療而無須住院,只有病情嚴重或有自傷傷人時才需入院,實際上,長期隔離只會造成病患功能更加退化喪失、缺乏現實感,增加自卑感和依賴性,理所當然就更加難以痊癒。此外,精神復健機構主要乃為協助病患回歸家庭社區而設立的一個中介站,病患在各專業人員的照顧與輔導下,反倒比他們分散在各處、缺乏生活照顧來得好,規律的群體生活對病患的康復是有助益的。
二、社會福利:
精神病患汙名化是由社會所建構出來的,社會工作強調「人在情境中」(person in situation),個人的問題是由內在心理與外在環境所造成,而這些情境包括個人所處的社區、社會、文化等生活環境,因此,在探究人的問題歸因時,要同時重視個人與社會環境因素。然而現今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認知,大多經由新聞傳播媒體所得知,而媒體透過各種型式管道傳遞給民眾態度、信念與行為,不斷地將暴力傷害與精神病患作連結,使得社會大眾對這個族群感到莫名的恐懼害怕,故要先從對精神病患的刻板印象、偏見、歧視、汙名化、社會排除等去作處理。
三、新聞媒體:
媒體有報導的主導性和自主性,但也應受到媒體倫理的規範和自律,尤其當報導對象和內容是涉及到私領域或社會議題時,更應加審慎處理,目的是要讓該新聞議題可與社會大眾有連結、有雙向互動,而非僅是以聳動的標題內容來吸引讀者,強調的是更多的社會責任與道德意識,在面對特殊族群的新聞報導上,更應避免使用汙名、偏見、歧視的字眼來敘述,一個簡單的社會標題貼在某些族群身上就很難再被卸除。最後,新聞媒體也應該適時地發揮社會教育力量,幫助下一代能夠正確地認知多元文化和精神疾病的議題,無論從社會、歷史、文化的觀點來看,新聞媒體絕對是責無旁貸。
陸、我們能為精神障礙者做些什麼?
汙名化剝奪了精神障礙者的生活、工作等基本權益,甚至阻止了他們接近使用的醫療與復健資源,以下就從三個面向來探討如何協助精神障礙者處理汙名化議題:
一、政府方面:汙名化的現象是影響保障精神病患者各項權益的障礙,惟有去除汙名化運動才能保障這個族群享有基本的人權與福利,台灣社會講究人權,精神障礙者也不應該被排擠在外,長期受到社會主流意識的歧視與排除,我們應該重新檢視法規對他們的福祉保障,精神衛生法第1條即已指出:「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同法第22條亦說明:「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於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顯見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與各項權益都應受到保障。
二、社工方面:從社會工作的角度來看精神疾病患者的議題,在社會參與、勞動市場、教育權益、身心健康、家庭支持都受到影響,其乃是受到社會制度與環境結構的影響所致,對精神障礙者產生一種束縛與壓迫,相對剝奪了他們的社會資源與機會平等,實務工作者的目標就是協助長期受到壓迫的案主增強權能(empowerment)、為個案進行倡導工作,最終是從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而達到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為目的,以及對抗社會結構不平等的因素。
三、媒體方面:新聞媒體一直扮演著重要關鍵的角色,雖其有主導性與自主性,但也應受到倫理規範,精神衛生法第23條指出:「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提及:「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若新聞媒體在處理此類新聞能夠更加細心敏感,避免使用偏誤、傷害性或聳動的字眼,如此將能避免誤導社會大眾的認知與刻版印象。
柒、未來目標
一、短期:
(一)建立新聞媒體關係:媒體有關精神疾病方面的報導,遇有報導偏頗、過失、洩漏個資、損害個人權益時,主管機關應立即提出溝通說明。
(二)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生活中若遇有與精神疾病相關的議題,應適時向專業人員請教和、討論,避免以自身的主觀想法去作判斷,容易造成負面的印象。
二、中期:
(一)學習尊重精神病患:尊重精神病患是一個完整獨立的人,接受其可能存在的差異、行為表現與情緒反應,就如同一般人也會有的各種模式;同時尊重被報導對象的隱私與尊嚴、減少二次傷害。
(二)著重爭議事件處理:應綜合多方不同的觀點作報導,切勿以誇大聳動的語句來突顯出問題的嚴重性,進而誤導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
(三)拓展就業服務資源:經過治療與復健的精神病患,在回歸社區後最重要的是能夠有穩定的生活與工作,即使一份簡單的工作機會,都可幫助他們社會適應。
三、長期:
(一)去除汙名化的運動:期待媒體能夠正確地報導有關精神疾病者的新聞,而非將所有的傷害行為都涉及疾病問題,秉持公平正義的角度去報導弱勢族群,真正達到去反汙名、反歧視、反偏見。
(二)建立社會支持系統:適當地引導精神病患增進人際關係,協助其建立社會支持系統,幫助他們慢慢回歸社會,強調的是「社會融合」而非「社會排除」。
捌、結論
面對精神疾病患者,我們必須保有「不排斥、不歧視、不恐懼」的態度,精神病患會罹病並非他們所能選擇,事實上他們也常處於徬徨無助的狀況;惟精神病患也是社會的一份子,有權利享有社會資源及設施,更有身為人的尊嚴與價值,早期去機構化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讓精神障礙者可以回歸社區,而社區復健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趨勢,尤其當他們成功康復後,不僅是能過著正常的生活,更能參與社區事務、貢獻社會,故以偏見與歧視的觀點去看待精神病患實為不公平的作法。另外,我們也期待不管是新聞媒體或社會大眾都能夠正向地看待精神疾病患者,社會上的特殊族群不僅是需要家人親友與專業人士的關懷支持,更是需要社會大眾的包容與接納,如此才能創造一個安定和諧與進步的社會。
「精神病患都是瘋瘋癲癲、胡言亂語、手足舞蹈的?」
「精神病患都是具有暴力傾向、隨時會有傷害別人的可能性?」
「精神病是不會痊癒的?」
「得到精神病是件羞恥的事情?」
壹、前言
談到精神病患,一般人常會直接聯想到「不定時炸彈」、「可怕的」、「危險的」、「反社會」、「具攻擊性的」等等。精神疾病包括多種類,如: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c)、躁鬱症(manic-depressive disorders)、妄想症(paranoid disorders)、精神官能症(neurosis)、強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恐慌症(panic disorders)、解離症(dissociative disorders)等等。精神疾病並非傳染病,也不可能從學習中得到,其成因主要包括生理及遺傳、心理、社會及環境等因素,大部分的個案都是此三個因素交互影響而造成的。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第2季全台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有12萬789人,而臺北市地區則有1萬4,471人,約佔11.9%(內政部,2013)。
時至今日,新聞媒體報導不再侷限於平面媒體(報紙及雜誌),科技化產品的快速發展,讓電子媒體新聞能夠在短時間內傳到社會大眾手中,加以現代化社會步調快速,許多人僅是瀏覽標題而未去好好地閱讀思考報導內容,以致對某些社會議題或案件呈現出「先入為主」或「以偏概全」的觀念,王美珍(2004)的研究發現:媒體於精神病的烙印表現多半於將精神病呈現為一種危險而暴力的形象,並往往只強調精神病的負面議題、形象,而缺少平衡、正面的報導主題、語氣與態度。新聞媒體針對精神病患多呈現負面的報導內容,如:精神病患自傷或傷人,這些新聞報導不僅增加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的恐懼,也使得他們重返社區的路途更加困難遙遠,由此可見,臺灣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者多持有一種「預設」的危險和暴力立場看待,許多研究皆顯示: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的觀感多來自媒體傳播的結果。如此固著的思考與經驗造成精神病患在現實生活中受到了歧視與社會排除,故汙名化的議題處理為首要之務。
貳、是代名詞還是另類社會標籤?
現實生活中,我們常會對某些事情作直接的聯想,而且這種聯想是再自然不過的部分,如當人們聽到有人介紹自己是醫學系畢業的,就會爭相前去詢問有關身體疼痛的問題,又如當我們介紹自己是從事社會工作領域服務,通常所得到的答案就是:「你們一定很有愛心和耐心。」但大多數人並未意識到這樣的自然反應背後蘊藏著怎樣的危機?
人們一旦被冠上精神疾病的標籤後,其所有的思考與行為舉動都將會被解讀為「精神病患」的模式,也認定他∕她在這個社會中的位置缺席了。例如:當一位家長發現自己的孩子有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s,ADHD),於是孩子任何的無理取鬧、亂跑亂跳都直接歸咎於過動症的原因。精神病患會出現行為舉止異常的原因很多,包括:遺傳、頭部受傷、生活壓力、藥物濫用、偏執狂熱、創傷壓力事件等等;某些重症的精神病患者其現實生活與語言行為明顯脫節,無法正常生活、學習與工作,多數輕症的精神病患者,只要在固定的就醫回診、規律服藥地控制下,其實可以和一般人一樣有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替他們貼上負面標籤,認為他們是社會依賴的一群,長期的負面社會觀感會造成精神病患有「習得的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
人群服務領域總習慣針對所服務的對象另取一個稱號,用來代替病症名稱,如:愛滋感染者取名為「帕提斯」(Positive)、精神病患者則取為「奇夢子」,另一方面,又極力向社會大眾倡導要接納關懷這些族群,把這些病患當作一般人看待,讓他們同樣擁有工作權與基本權益,但從另個角度去思考,這樣的稱呼究竟是否有其實質助益?抑或反倒是把他們從社會大眾區隔開來,為他們貼上一個牢不可破的標籤,即使外界沒有用異樣的眼光去看待他們,這些病患自己則會深深內化這些標籤意義,認定自己就是個生病的人。
現今社會步調匆忙,加以電子科技發達,人們已經習慣用部分特徵去概括整體,這樣的思考模式並沒有所謂的對錯,它的確能夠幫助人們節省時間、加速思考的速度,如此將會「刻板印象」(stereotype)和偏見「prejudice」扯上關聯,在日常生活雖可能會造成一些誤會,但若套用在診斷精神疾病患者時,將會產生難以想像的後果。在社會心理學有一個名詞叫做汙名化(Stigmatization),意即人們會將某些特定族群貼上標籤,概括地認為這些族群就是這樣的人們,進而減少去認識其他方面的可能性,或者也不再去瞭解同一族群內的差異性。
參、媒體報導下的社會現象
新聞通常與日常生活直接有關連,部分也強調帶有偏差性、衝突性、威脅性的事件,特別是跟名人、性、暴力、金錢、權力有關的犯罪、腐敗、醜聞、緋聞,甚至是人性悲劇、苦難遭遇等等(林思平,2008)。相較於新聞報導對政治社會等公眾事務的關注,一般的新聞媒體重點反倒是名人軼事、緋聞事件、大眾娛樂或社會案件,主要以滿足社會大眾個人的需求為主,也因此,這些以娛樂性和聳動性為主題來吸引讀者的報導,其內容時常涉及私密領域、訴諸感官、具偷窺功用,甚至威脅到社會秩序與道德價值,更時常對某些特定族群造成嚴重的負面聲譽和傷害性,如:精神病患、遊民、愛滋病患等,值得我們去關注與瞭解。
在社會議題和社會真相(特別是犯罪與疾病)的層次,新聞閱讀者認為赤裸的真相報導最讓人震驚,加上聳動的圖片傳達效果,更加滿足了人們內心的偷窺與好奇心,但相對地,卻造成某些人的遺憾與傷害,這樣的新聞報導時常是具有爭議性的,因為拿別人的生命和缺憾來作為經驗交換,是一種缺乏道德適切性的作法。當中另牽涉到「權力」的議題,即是所謂的「專業霸權」概念論述,在我們的社會文化裡許多弱勢族群都是缺乏社會權力的一群,不管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皆是,只能任由主流意識型態的媒體來作主導,若是新聞媒體未能具備正確的觀點,就容易使被報導對象淪為受害者的形象。
往往媒體在罪犯還沒有證實為精神病患時,便以「疑似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異常」等字眼來稱之,而此類情況常常是並沒有訪問到當事人,而是由街坊鄰居或路人採訪所得到的結論,如此將強化精神病患等同於罪犯的刻板印象,事實上後續的情節演變民眾也許不再關切,只停留在最初的新聞標題上,精神疾病患者就此背負著一個莫須有的罪名。此外,對於曾經罹患過精神疾病的人們,只要一有違反社會秩序或破壞傷害的行為出現,新聞媒體很容易就直接把事件跟疾病作連結,這無疑對精神病患是一大打擊!
肆、慢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界定與汙名化
民國96年修正的精神衛生法將精神疾病界定為:「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精神病患常見的情緒反應包括:因動作緩慢或身體不自主抖動而害怕人相處、低自信而顯得退縮、功能退化而呈現低自尊、容易產生壓力且出現不耐煩與抗拒的情形…等等。
「汙名」(stigma)指當違背社會正常的標準時,會被貼上的一種記號,這種記號會造成被社會大眾所排斥,Link和Phelan則認為所謂的汙名是指在有權力的人們執行之下,某些族群被分類、貼上標籤、連結到不好的特質,以致於和他人有所區隔,因此感受到地位降低和歧視(引自周志玉,2005)。因此,對精神病患這樣的負面標籤與偏誤觀感,對他們的影響更甚於疾病本身,其所延伸出來的就是拒絕、隔離、逃避、脅迫等等的不適當行為,例如:雇主拒絕給精神障礙者就業機會、社區設立精神康復之家受到阻撓。
此外,精神疾病患者也可能因為社會的影響而產生自我汙名(self-stigmatization),因為這些病患被迫接受來自外界的刻板印象與負面標籤,進而相信自己是有問題的人物、隨時可能情緒失控或爆發、自己無法承擔責任壓力…等等,長期下來,造成精神疾病患者的無力感與退縮,他們也從社會大眾的眼光來看待自己的無能,此可從顧里(Cooley)的「鏡中自我」(looking-glass self)理論作印證。
伍、從各專業的觀點來看精神疾病議題
一、精神醫療:
精神病屬於長期病患,治療過程較長,但大多數患者只需在精神科門診接受治療而無須住院,只有病情嚴重或有自傷傷人時才需入院,實際上,長期隔離只會造成病患功能更加退化喪失、缺乏現實感,增加自卑感和依賴性,理所當然就更加難以痊癒。此外,精神復健機構主要乃為協助病患回歸家庭社區而設立的一個中介站,病患在各專業人員的照顧與輔導下,反倒比他們分散在各處、缺乏生活照顧來得好,規律的群體生活對病患的康復是有助益的。
二、社會福利:
精神病患汙名化是由社會所建構出來的,社會工作強調「人在情境中」(person in situation),個人的問題是由內在心理與外在環境所造成,而這些情境包括個人所處的社區、社會、文化等生活環境,因此,在探究人的問題歸因時,要同時重視個人與社會環境因素。然而現今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認知,大多經由新聞傳播媒體所得知,而媒體透過各種型式管道傳遞給民眾態度、信念與行為,不斷地將暴力傷害與精神病患作連結,使得社會大眾對這個族群感到莫名的恐懼害怕,故要先從對精神病患的刻板印象、偏見、歧視、汙名化、社會排除等去作處理。
三、新聞媒體:
媒體有報導的主導性和自主性,但也應受到媒體倫理的規範和自律,尤其當報導對象和內容是涉及到私領域或社會議題時,更應加審慎處理,目的是要讓該新聞議題可與社會大眾有連結、有雙向互動,而非僅是以聳動的標題內容來吸引讀者,強調的是更多的社會責任與道德意識,在面對特殊族群的新聞報導上,更應避免使用汙名、偏見、歧視的字眼來敘述,一個簡單的社會標題貼在某些族群身上就很難再被卸除。最後,新聞媒體也應該適時地發揮社會教育力量,幫助下一代能夠正確地認知多元文化和精神疾病的議題,無論從社會、歷史、文化的觀點來看,新聞媒體絕對是責無旁貸。
陸、我們能為精神障礙者做些什麼?
汙名化剝奪了精神障礙者的生活、工作等基本權益,甚至阻止了他們接近使用的醫療與復健資源,以下就從三個面向來探討如何協助精神障礙者處理汙名化議題:
一、政府方面:汙名化的現象是影響保障精神病患者各項權益的障礙,惟有去除汙名化運動才能保障這個族群享有基本的人權與福利,台灣社會講究人權,精神障礙者也不應該被排擠在外,長期受到社會主流意識的歧視與排除,我們應該重新檢視法規對他們的福祉保障,精神衛生法第1條即已指出:「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同法第22條亦說明:「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於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顯見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與各項權益都應受到保障。
二、社工方面:從社會工作的角度來看精神疾病患者的議題,在社會參與、勞動市場、教育權益、身心健康、家庭支持都受到影響,其乃是受到社會制度與環境結構的影響所致,對精神障礙者產生一種束縛與壓迫,相對剝奪了他們的社會資源與機會平等,實務工作者的目標就是協助長期受到壓迫的案主增強權能(empowerment)、為個案進行倡導工作,最終是從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而達到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為目的,以及對抗社會結構不平等的因素。
三、媒體方面:新聞媒體一直扮演著重要關鍵的角色,雖其有主導性與自主性,但也應受到倫理規範,精神衛生法第23條指出:「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提及:「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若新聞媒體在處理此類新聞能夠更加細心敏感,避免使用偏誤、傷害性或聳動的字眼,如此將能避免誤導社會大眾的認知與刻版印象。
柒、未來目標
一、短期:
(一)建立新聞媒體關係:媒體有關精神疾病方面的報導,遇有報導偏頗、過失、洩漏個資、損害個人權益時,主管機關應立即提出溝通說明。
(二)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生活中若遇有與精神疾病相關的議題,應適時向專業人員請教和、討論,避免以自身的主觀想法去作判斷,容易造成負面的印象。
二、中期:
(一)學習尊重精神病患:尊重精神病患是一個完整獨立的人,接受其可能存在的差異、行為表現與情緒反應,就如同一般人也會有的各種模式;同時尊重被報導對象的隱私與尊嚴、減少二次傷害。
(二)著重爭議事件處理:應綜合多方不同的觀點作報導,切勿以誇大聳動的語句來突顯出問題的嚴重性,進而誤導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
(三)拓展就業服務資源:經過治療與復健的精神病患,在回歸社區後最重要的是能夠有穩定的生活與工作,即使一份簡單的工作機會,都可幫助他們社會適應。
三、長期:
(一)去除汙名化的運動:期待媒體能夠正確地報導有關精神疾病者的新聞,而非將所有的傷害行為都涉及疾病問題,秉持公平正義的角度去報導弱勢族群,真正達到去反汙名、反歧視、反偏見。
(二)建立社會支持系統:適當地引導精神病患增進人際關係,協助其建立社會支持系統,幫助他們慢慢回歸社會,強調的是「社會融合」而非「社會排除」。
捌、結論
面對精神疾病患者,我們必須保有「不排斥、不歧視、不恐懼」的態度,精神病患會罹病並非他們所能選擇,事實上他們也常處於徬徨無助的狀況;惟精神病患也是社會的一份子,有權利享有社會資源及設施,更有身為人的尊嚴與價值,早期去機構化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讓精神障礙者可以回歸社區,而社區復健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趨勢,尤其當他們成功康復後,不僅是能過著正常的生活,更能參與社區事務、貢獻社會,故以偏見與歧視的觀點去看待精神病患實為不公平的作法。另外,我們也期待不管是新聞媒體或社會大眾都能夠正向地看待精神疾病患者,社會上的特殊族群不僅是需要家人親友與專業人士的關懷支持,更是需要社會大眾的包容與接納,如此才能創造一個安定和諧與進步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