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日期:105年12月15日】

●志工大會選出「二副1名」及「志委會代表3名」

●志工委員會代表:(共13人)
a.理監事,1人
b.行政中心,2人
c.歷屆團長(由現任團長作邀請安排),3人
d.一副(下屆新團長)及二副,2人
e.志工督導,2人
f.志工,3人
 
●組訓委員會代表:(共7人)
a.理監事,1人
b.一副(下屆新團長)及二副,2人
c.進修組、圖書組、個案組等組長,3人
d.志工督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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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志工轉任辦法 
1.協談專線志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榮譽志工:
  (1) 年滿75歲。
  (2) 服務滿30年以上。
  (3) 服務滿20年以上志工因生理機能問題,無法再從事協談服務。
2.榮譽志工為永久性,由符合資格者向行政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資格審核後提報理監事聯席會同意,於會員大會或志工大會公開表揚。
3.榮譽志工停止協談服務,仍享有參與協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4.榮譽志工須繳納志工團費,但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且不得擔任志工團幹部。
5.本辦法經111年12月8日第17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